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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17日电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交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车讯: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汽车产品客户的合法权益,确定家庭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测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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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必须遵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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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中所说的家庭用汽车产品是指客户根据生活费的需要购买和采用的轿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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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用汽车产品的经营者可以签订合同关联三包责任的负担,但不得侵犯客户依法主张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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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销售产品者或生产者做出有利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比本规定更严格的相关三包责任承诺。 约定好了,就要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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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家庭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相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应当诚实信用,大体上不得恶意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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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用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不得故意延期或没有正当理由承担符合客户提出的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检查总局)建立家庭汽车产品三包新闻公开制度,同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庭汽车产品三包新闻系统,承担相关新闻管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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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

第七条生产者必须严格执行出厂检查制度,未通过检查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生产者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车型新闻、约定的销售和修理基地资料、产品采用证明书、三包证明书和修理文件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相关新闻,新闻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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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必须有中文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说明以及产品采用证明书、三包证明书、修理文件等附带车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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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采用证明书必须符合《费用品采用证明书总则》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家庭用汽车产品具有的录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事业条件、事业环境等要求必须在录用证明书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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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复印件:产品企业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码( vin )、生产日生产者名、地址、邮政编码、顾客服务电话销售者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修理者名、地址、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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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文件要样式规范、复印实用。

附随汽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时,必须附上附带物品的清单。

第三章销售者的义务

第十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验制度,验证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说明和其他标志。

第十一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向客户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及发票;

(2)按照跟进物品清单等跟进文件,将跟进工具、备件等物品交付给客户。

(三)能够在家用汽车产品外观、装修等现场当面检查的;

功能;

(四)明示产品采用证明书、三包证明书、修理文件等随车文

零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的比较有效期。

(六)明示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基地资料,但不得限制客户在上述名单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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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的消息

(8)督促客户阅览安全观察事项,根据产品采用证明书的要求进行采用和维护。

进口家用汽车产品时,销售者还必须明示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说明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汽车检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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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修理者的义务

第十二条修理使用的家用汽车产品零部件必须由生产者提供或者同意,检查合格的零部件,并且质量必须在家用汽车产品生产线上的产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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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修理者必须维持修理所需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零部件短缺和修理时间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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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修理者必须建立和执行修理记录归档制度。 书面修理记录必须一式两份,一部分存档,一部分提供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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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记录复印件中如果不包含配送时间、行驶距离、配送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交换的部件名和号码、材料费、工时和劳力费、运费、提供的备用车新闻或交通费的补偿金额、配送时间、修理者和客户的盖章或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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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记录必须便于客户查阅和复印。

第十五条家庭汽车产品修理期和三包比较有效期内,家庭汽车产品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不能安全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电话咨询服务不能处理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承担合理的车辆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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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十六条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理期限为3年以上或者行驶距离为60,000公里以上,按先到先得的顺序。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比较有效期限在2年以上或行驶距离在50,000公里以上,先到先得。 家用汽车产品的包装修理期和三包的比较有效期从销售人员开具购车发票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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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期间,家用汽车产品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客户凭三包证书由修理人员免费修理(包括时间费和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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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件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客户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件。 易损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在三包证明书上明确标明。 生产者明示的易损件种类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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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期间,修理时间(包括备件修理等待时间)超过五天的,应当向客户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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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时间从客户和修理者明确修理开始到修理完成为止。 如果一次修理不需要时间,请在一天内记帐。

第十九条家庭用汽车产品三包比较有效期内,满足本规定的更换、退货条件的,客户用三包证明书、购车发票等由销售人员更换、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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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天以内或行驶距离在3000公里以内,按先到先得的顺序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部件有质量问题的,客户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部件种类范围由生产者在三包证明书上明确规定,其种类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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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项规定期间内,家庭用汽车产品发生转向系统故障、制动系统故障、车身破裂或燃料泄漏,客户选择更换或退货家庭用汽车产品的,销售者必须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